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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财政总会计制度>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库〔2022〕40号
2022-12-28

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财政总会计制度>的通知》的通知

津财库〔 2022 〕 40 号

各区财政局 :

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,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,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,保证会计信息质量,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,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、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,研究制定了《财政总会计制度》,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财政部 2015 年制定的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》 ( 财库〔 2015 〕 192 号 ) 同时废止。现将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 财政总会计制度> 的通知》( 财库〔 2022 〕 41 号 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 财政部关于印发< 财政总会计制度> 的通知

2022 年 12 月 2 8 日

(此件 主动 公开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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